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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安全条件 个体户组织施工致人死亡获刑
发布时间:2014-05-23 11:39:50
本网讯(梁军 邢毅) 施工现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个体建筑户仍然组织人员施工,结果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后果。5月21日,湖北省枣阳市法院一审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袁广义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处吕国芝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 2012年2月23日,李某拟在自己的面粉厂院内建设两栋单元房,遂与个体建筑户袁广义、吕国芝签订了一份房屋建设施工协议。随后,袁广义在未取得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的情况下即雇请人施工,并购买升降机自行安装,未经劳动部门认可即投入使用。 当年5月5日,吕国芝在没有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情况下,受袁广义的安排操作起重机。当起重机运送楼板到七楼后,干活的民工文某、张某来到起重机吊篮里搬运楼板,不想起重机钢丝绳突然断裂,文、张二人随同吊篮、楼板从七楼坠落在地,致文某抢救无效死亡,张某重伤。 事故发生后,经有关部门调解,文家获赔53万元,张家获赔12.5万元。 被告人袁广义、吕国芝在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安全生产条件未达标的情况下进行施工建设,因而发生重大事故,导致一人死亡和一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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