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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一棵椿树引发命案 村民杀人一审被判无期
发布时间:2015-03-06 10:41:31


    本网讯(覃志凌)  广西河池市大化瑶族自治县都阳镇村民韦春乐,与村民黄某明因一棵椿树的权属问题而发生争吵,进而厮打,最终他们因这棵椿树引发命案,令人唏嘘不已。近日,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韦春乐被判处无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韦春乐在自家门前与被害人黄某明因一棵椿树的权属问题而发生争吵,进而厮打。厮打过程中,韦春乐从地上捡起一根椿树棒,击中黄某明头部致黄倒地,后继续用该木棒击打黄某明的头部数次,致黄某明昏迷不起,韦春乐不顾黄某明的死活,便转身回家。黄某明经大化瑶族自治县都阳卫生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7时许死亡。经法医鉴定,黄某明系被钝器击打致颅脑损伤死亡。

    在法庭上,被告人韦春乐对指控其持木棒打被害人的主要事实没有异议,辩称若被害人不找其争吵就不会发生本案,且是被害人先用木棒打其,其才还手。

    对被告人的辩解意见,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两人发生争吵确系被害人由于树木权属问题而找被告人韦春乐理论引起,但该争吵并不能成为韦春乐持木棒打人的理由,且现有在案证据也无法证实被害人在争吵中首先使用木棒击打韦春乐,故韦春乐的上述辩解理由均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春乐持木棒多次打击被害人,致使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韦春乐持木棒不计后果对被害人要害部位头部进行多次打击致被害人头部流血系不争事实,被害人受伤倒地后,韦春乐也没有采取任何施救措施,而是置之不理、离开现场,最终导致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明显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构成故意杀人罪,故韦春乐之辩护人认为本案应定为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韦春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确系民间邻里纠纷矛盾引发,可以对韦春乐酌情从轻处罚。韦春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韦春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韦春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零六百六十五元九角二分。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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