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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村民强行向施工方索要“介绍费”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1-08 13:16:59
本网讯(贺力平) 四村民因没有承包钢结构工程资质,看到工程被外地人承包心里不平衡,遂强行索要介绍费。1月8日,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法院一审以四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岳利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处岳成六、刘能习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判处杜裴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各处罚金二万元。 经审理查明,邵阳市某汽车贸易公司在邵阳市双清区高崇山镇大兴村地段修建长城4S店,承包基础工程建设的姜家鸿允许工程所在地村民岳利军、岳成六、杜裴、刘能习等12人村民入股,同期姜家鸿等人还欲承揽工地钢结构工程项目,但因无施工资格只得放弃。2013年6月下旬,被害人钟旭与汽车贸易公司长城4S店签订一份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工程造价93万元。为保证钢结构工程建设项目在当地得以顺利进行,通过协商,钟旭同意让利12万元“介绍费”给姜家鸿、岳利军、岳成六等人,并先支付6万元。后姜家鸿与岳利军等人因工程承包的事情产生了分歧,姜家鸿退出了工程施工事项。2013年年底,汽车贸易公司长城4S店工程量增大,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的总造价增至350万元。岳利军、岳成六、杜裴、刘能习等人要求钢结构工程承包方钟旭按比例增加“介绍费”至36万元。钟旭不同意,经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岳利军、岳成六、刘能习、杜裴等人到钢结构施工地阻工,最终钟旭被迫答应支付28万元“介绍费”给被告人岳利军等人,除去已经支付的6万元,通过转账和支付现金的方式又支付了22万元。被告人岳利军、岳成六等人将钟旭给付的“介绍费”用于基础工程建设和年底分红。 归案后,四被告人所分得的“介绍费”已全部退还,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岳利军、岳成六、刘能习、杜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阻工的手段,对被害人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长城4S店钢结构工地施工方实施要挟,强行索取“介绍费”1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四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均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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