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收购并出售赃车 买卖双方均被判刑受罚
发布时间:2015-01-15 13:33:42


    本网讯(白利利)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与前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被告人李晓泉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判处被告人张明拘役三个月,并均处罚金。

    被告人张明让游某(另案起诉)帮其购买一辆“贼偷货”摩托车。2014年9月4日下午,游某带被告人张明来到被告人李晓泉家,被告人张明在明知摩托车来路不明的情况下,仍以15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李晓泉手中购买了一辆黑色宇钻豪爵女士踏板摩托车。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200元。案发后,该摩托车被追缴并归还失主。

    2014年9月10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李晓泉家中扣押了三辆来路不明的摩托车,分别为价值人民币2600元的黑色踏板豪爵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440元的黑色本田男士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860元的蓝色豪爵女士踏板摩托车。案发后,上述三辆摩托车被追缴,其中价值2440元的本田摩托车归还了失主。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晓泉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摩托车而予以收购并出售给他人;被告人张明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摩托车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李晓泉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5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