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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收购木材生意“被抢” 男子伤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1-12 11:54:58
本网讯(黄文芳)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处被告人邹友国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4年8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邹友国得知被害人谭某在某村组收购木材,被告人邹友国认为自己是长期在此收木材的,于是赶到谭某姐姐家,要谭某将已放在车上的木材卸下来。因言语不和,被告人邹友国先动手打了谭某一拳,接着二人发生肢体冲突,邹友国将谭某打倒在地,谭某的姐姐在劝架过程中被邹友国推倒在地,致二人受伤。经法医鉴定:谭某、谭某姐姐二人的的伤势均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邹友国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赔偿谭某、谭某姐姐二人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8000元,谭某、谭某姐姐均对邹友国的行为表示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邹友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邹友国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了二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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