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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品店老板低价收购赃物牟利被判刑并处罚金
发布时间:2015-01-06 14:46:38
本网讯(倪法) 明知铜排可能是对方盗窃所得,仍然将物品低价收购并倒卖。近日,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掩饰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刘友明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3日晚,黄某等人开车在宜丰县某鞋厂偷得配电柜上的铜排45块共重1660斤,连夜运至上高县塔下乡。次日凌晨零点三十分左右,来到被告人刘友明开的废品店,刘友明明知这些铜排可能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以32700元的价格全部予以收购并于当日卖出,从中获利。案发后,被告人刘友明及时将赃物全部追回。经鉴定,该铜排价值共计498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友明明知是他人盗窃的物品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协助公安机关追缴了全部赃物,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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