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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贪图小便宜村民贩卖被盗车获利两百元领刑
发布时间:2014-12-30 08:53:38


    本网讯(兰珊)  山东临沭一法盲村民为贪图小便宜,从他人手中购得被盗车1辆贩卖后获利200元,结果案发后,两名涉案村民均受到刑罚并各被处罚金1万2千元。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贩车人蔡鲲管制7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收赃人蔡纯涛管制6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均已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1982年3月出生的蔡鲲与1978年9月出生的蔡纯涛均系该县某村农民,初中文化。去年8月18日,对车市行情比较了解的蔡鲲见有便宜可赚,以3400元的价格,从他人手中购买了电动三轮车1辆,后加价200元将该车卖给同村的蔡纯涛。经查,该车系该县某村村民王某被盗车辆,价值7650元。今年7月26日,临沭警方破获盗窃案后顺藤摸瓜找到了蔡鲲并将其抓获归案,一月后又将闻风外逃的蔡纯涛抓获归案。此二人后均取保候审。

    9月25日,检察机关将本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上述事实,2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2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买卖,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2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被盗物品已返还被害人等情形,法院决定对2被告人均从轻处罚。最后,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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