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男子收购盗窃镇政府内石墩被判管制一年
发布时间:2014-12-17 09:50:16


    本网讯(朱黎源)  近日,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被告人唐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2年以来,唐成开始留意收购有价值的石墩。唐成发现龙溪镇政府内有两对刻有花纹的石墩子,遂想收购,但唐成没有向龙溪铺镇政府有关负责人询问收购事宜。2013年7月1日,唐成在新田铺镇自己经营的饭店门口,将自己想购买石墩子的事告诉犯罪嫌疑人李某明(另案处理),李某明称能找熟人购买。当天上午,李某明邀请犯罪嫌疑人曾某华(另案处理)一起去龙溪铺镇镇政府内盗窃石墩子,并要曾某华冒充龙溪铺镇镇政府工作人员与唐成谈价,后双方在唐成的饭店达成协议, 唐成出二千元价格购买4个石墩子。7月2日凌晨1时许,曾某华和李某明将龙溪铺镇镇政府内的4个石墩子盗走,然后曾某华打电话给唐成,要其到龙溪铺装石墩子。唐成接到电话后,问曾某华“安不安全”,后在曾某华答应直至送到饭店再收钱,便要其弟唐某粮开皮卡车到龙溪铺镇搬石墩。唐成与李某明和曾某华两人在龙溪铺街上会合,先后在龙溪铺四中学校桥边、龙溪铺镇政府旁的小巷子内,将两对石墩子装上车运回新田铺唐成的饭店。事后,唐成付给曾某华800元,付给李某明1000元。经鉴定,被盗四个石墩子属一般文物,价值8000元。2013年7月13日,唐成被抓获时,放在其饭店内的石墩子也被查获追回。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己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唐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及被告人唐成的悔罪表现,结合新邵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报告意见,对被告人唐成适用管制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管制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静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