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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集中宣判11件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
发布时间:2015-01-06 14:15:15


新闻发布会现场。

    本网讯(丁力辛)  1月6日,河北法院集中宣判11件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5月至2012年4月,被告人宋河新指使张嘎、王建军、王磊到山东等地大量购买工业明胶并使用不同冻力值工业明胶加工、冒充食用明胶,由宋河新、王金凤、宋玉强以及公司雇佣的销售人员进行销售,从中获取利益,其中宋玉强参与国内销售一起。宋河新、王金凤先后销售以工业明胶冒充的食用明胶共计321.725吨,销售金额共计6408599元。被告人张嘎2008年2月到金箭明胶有限公司工作,其受宋河新指派购买工业明胶原料并参与生产,涉案金额为5733051元。被告人王磊2011年7月底到金箭明胶有限公司工作,受宋河新指派参与生产,涉案金额为3534307元。被告人王建军2009年4月至2010年4月在金箭明胶有限公司工作,受宋河新指派参与生产,涉案金额为187350元。被告人宋训雅2010年6月中旬到金箭明胶有限公司工作,受宋河新指派参与销售,涉案金额为5481202元。被告人宋玉强参与销售一起,涉案金额为137200元。经检测,被告人宋河新等销售的明胶,重金属“铬”含量超标,为不合格产品。

    被告人宋河新、王金凤作为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及利益所有人,指挥、组织金箭明胶公司的生产和销售,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嘎、王磊、宋训雅、宋玉强、王建军系从犯,依法应当分别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金凤有自首行为,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宋河新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被告人王金凤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三百万元。被告人张嘎犯生产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二百万元。其他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七年到六个月不同的刑期。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被告人田书珂多次收购被告人杨根生养猪场和其他养猪场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猪,进行屠宰分解销售。被告人杨根生明知是病死猪,仍销售给被告人田书珂7、8口。2011年秋天,被告人田书珂伙同他人将收购来的病死猪或者死因不明的猪屠宰后,猪肉销售给市场商贩李风桥等。李风桥等将肉制成肉夹馍销售。

    2013年4月份,被告人田书珂伙同他人将收购的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猪加工成熟食麻辣肉在市场销售。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田书珂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李风桥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被告人杨根生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其他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相应刑罚。

    邯郸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张振振从山东济南张明礼处购进无国家药品批号治疗糖尿病的“五行化糖”胶囊,并通过其在淘宝网注册的“开心就好-1215”的网店进行销售。2013年2、3月份,张振振又通过宣传小广告联系到河南生产假药的被告人赵志华,并将“五行化糖”的包装样品交给赵志华,要求依照样品生产。被告人谷长浩、赵志华拿到“五行化糖”的样品后,由谷长浩负责提供生产假药用的原料、包装,赵志华、宋银芝夫妇在河南省鹿邑县涡北镇李营村租住的一处民房内进行生产,通过河南省豫鑫和鸿泰物流公司向张振振销售“五行化糖”胶囊,还向其他人进行销售,至案发时共销售金额492275元。张振振至2012年6月案发,通过淘宝网店销售“五行化糖”胶囊的金额为406002.2元。

    另查明,经河北省药品检验研究所对“五行化糖”胶囊的检验,检出含有格列本脲和盐酸苯乙双胍成份。经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五行化糖”胶囊在说明书中标示了疾病治疗作用、用法用量且自称为药物,应按药品管理。该产品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应按假药论处。

    宋银芝协助赵志华生产假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

    邯郸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谷长浩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赵志华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张振振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二万元。被告人宋银芝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其他八案被告人也受到相应处罚。

    河北高院刑二庭副庭长王琪在新闻发布会上指出,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审判了一批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依法严惩了一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分子。2014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审结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340余件500余人,有力打击了犯罪。12月以来已公开宣判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80余件,极大地震慑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今天上午,我省部分基层法院刚刚集中宣判了11件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案件,29名被告人被依法判处刑罚,进一步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和期待,充分展示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坚定决心。今天宣判的这些案件主要犯罪手法有:使用工业明胶冒充食用明胶,以葡萄糖冒充食品级甘氨酸,将病死和死因不明的生猪屠宰后做成麻辣肉、肉夹馍对外销售,使用散装白酒冒充品牌酒,生产、销售假的治疗糖尿病药品等,涉及石家庄、邯郸、沧州、邢台、秦皇岛、保定六个地市。在审理案件中,相关法院依据刑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对于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对人身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销售金额巨大的、处于生产销售源头的,坚决依法从重判处;对于实施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在今天集中宣判的11件案件中,判处实刑的25人,其中被告人宋河新以工业明胶冒充食用明胶,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被告人谷长浩生产销售假的治疗糖尿病药品,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被告人田书珂将病死和死因不明的生猪屠宰加工后销售,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量刑时依法加大财产刑的判处力度,同时对于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我们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王琪指出,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将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开展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行动,继续推动专项行动向纵深发展:一是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始终保持依法严惩的高压态势。把依法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作为人民法院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保障民生的一项重大任务,突出打击重点,狠抓典型案件的审理,始终保持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高压态势。二是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案件质量。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食品、药品安全的两个司法解释,依法查明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实现精准打击,确保案件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三是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将继续采取公开审判、新闻发布、微博微信公开等多种形式,持续不断地发动宣传攻势,营造浓厚氛围,鼓舞群众,震慑犯罪,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今后,全省各地法院还将陆续宣判一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继续推动依法严惩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行动开展,为建设法治河北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新闻发布会由河北高院新闻发言人李霁主持。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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