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赵俊伟) 明明知道是赃车,却还要帮助转手卖给他人。最终东窗事发,两人均是得不偿失。2015年1月5日,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掩饰、隐瞒犯罪案,依法判决被告人杨社军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杨和民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2年4月20日凌晨,程俊辉等人从河北省上庄村万家福超市门前,盗窃一辆五菱荣光面包车,后送给了被告人杨社军。杨社军在明知该面包车是被盗车辆的情况下仍予以使用。后杨和民在明知该面包车是被盗车辆的情况下,帮杨社军将该车卖给他人,共得赃款3500元。杨和民将卖车款交付杨社军,杨社军分给杨和民500元。经南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面包车价值人民币41989元。2014年8月15日,杨社军到南乐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社军明知是犯罪所得予以窝藏、销售,被告人杨和民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代为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杨社军犯罪后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杨和民归案后能够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二被告人均无前科、劣迹,属初犯、偶犯,且所盗赃物已追退被害人。对公诉人提出的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