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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遭赖账 凤山男子凭汇款凭条讨债成功
发布时间:2014-12-09 16:26:27


    本网讯(黄忠浪)  没有借条作凭证,能否仅凭汇款凭条讨要借款?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最终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000元。

    2014年4月30日,凤山县平乐乡陈东在东兰县农村信用联社将8000元汇到黎明指定账号62299XXXXXXXXXXXXXX。后陈东要求黎明偿还借款时,黎明2014年6月25日向陈东手机发短信,内容为:“你说话要注意点、我不是那么笨的人,你想要法院来跟我要,那我就等法院吧!如今我还你几千块钱不起我也不在天下了,你要记好,我都想好了!”最后陈东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黎明偿还借款8000元。

    被告黎明辩称,被告收到原告汇款8000元是事实,原告是归还尚欠被告的借款,而不是被告向原告借款,汇款凭条也无法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

    凤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通过农村信用社向被告指定账户汇款8000元,被告对此无异议,依法予以确认。原告主张汇入被告账户的款项为借款,被告予以否认。原告持有的汇款凭据虽然不能证明所汇款项属借款,但结合被告向原告发送短信的内容,可以看出被告要归还此笔款项,因此,原告向被告所汇款项应属借款,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被告辩称原告汇入的款项系原告偿还所欠其借款,因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告汇款系偿还被告欠款之情况,故对被告该主张依法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000元。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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