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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立案审查中借贷纠纷与诈骗行为的界定
作者:刘文萍   发布时间:2013-06-05 08:48:11


    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形,一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正在审理当中,公安机关却以诈骗罪立案侦查该案,使得该民间借贷案不得不中止审理。因此,人民法院在民事立案审查当中,应严格审查此类案件的性质,正确区分民间借贷与诈骗罪,防止错将刑事诈骗案作为普通民事借贷纠纷立案审理。本人结合自身的审判实践经验,对民间借贷与诈骗罪的联系与区别略作分析:

     一、民间借贷与诈骗罪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借贷纠纷,是指因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借贷协议,由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而产生的纠纷。属于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应受民事法律调整,不产生刑事责任。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各种类型的公私财物。诈骗罪的行为主体通过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种方法,使被害人产生错觉而“自愿”交出财物。

    二、如何区分民事借贷纠纷与刑事诈骗罪

  区别民事借贷纠纷和诈骗犯罪的一个关键因素在于行为人获取的款项是否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行为人意图使用非法手段对他人所有的财物行使事实上的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权,从而侵犯他人对某一特定财物的所有权的正常行使。为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

  一是看借款人与贷借人在借贷时的相互关系。一般民间借贷关系多发生在相互了解、相互往来的亲友之间,借贷关系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而诈骗则往往发生在双方相识不久,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对方的信任,且往往以利益为诱饵。

二是看发生借贷关系的原因。 正常的借贷关系中,借款人确实遇到了困难,一时无力解决,才向他人借贷。而以借贷为名实行诈骗的,则往往是编造虚假的困难事实,或以高利息等利益为诱惑,骗取他人同情或信任。

    三、借款的诚信度。一般来讲,借贷关系中,借款人在借款时不会欺骗、欺诈贷款人,以便获得借款,但毕竟有客观存在的困难。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事先有计谋,以莫须有的困难或事实为借口,有计划地实施欺诈行为,或以高利息为诱惑,以达到骗取钱财目的。

    四、还款的诚信度。正当的借贷关系,借用人并不否认借贷关系,并表示设法归还。即使不能按期归还,往往是因为遇到了不以其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困难。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自始至终就没有还款的意愿,骗取钱财后,或是大肆挥霍或赌博,甚至于携款潜逃,根本不想到归还。这一点,是区分借贷与诈骗的关键所在。有这样一个实例,借款人分笔将借款转移到境外儿子的账户上,而自已也寻机准备外逃,主观上根本没有归还借款的意思。因此该借款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属于以借款为名行诈骗之实。

    (作者单位:广西全州县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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