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侯仙亭) 张某和李某系朋友关系。2013年5月11日,张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遂向李某借款10万元,当天李某便通过银行账户转账10万元以解张某燃眉之急。借款时张某向李某出具了一张欠条并在上面签字,约定此款一年之内还清,未约定利息。但是一年时间过去,张某并没有还款的意思,李某遂亲自找张某索要欠款,但是张某以各种理由搪塞,李某无奈只好起诉到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张某立即偿还欠款。
由于李某保管不善,欠条已经丢失,李某能提供的证据只有一张其向张某通过银行转账的凭证,而该凭证不足以证明李某向张某借10万元的事实,需要其他证据来予以佐证。眼看李某要承担败诉的风险,但通过法院调解,张某承认其向李某借款10万元的事实,因为前段时间资金紧张没有钱还给李某才以各种理由拒绝。于是两人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张某在15日内偿还李某借款10万元。张某若不承认借款事实,李某必将承担败诉的后果,但张某坚守了良知,使事实真相得以还原,让案件得到公平公正的解决。
法官提醒,欠条是证明借贷关系最直接的证据,一定要妥善保管,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良知是道德,更是最好的法律,诚信做人,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