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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公司借款150万 法官巧调贷款公司宽限期
发布时间:2013-03-26 15:20:08
本网讯(通讯员 王川 韦京辰)
3月25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矿业公司与贷款公司间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2012年,环江有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因资金周转不灵而面临着危机,为了公司的发展而向河池市顺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150万元。 2012年1月16日,环江有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乙方)找到了河池市顺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与其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为“甲方向乙方借款壹佰伍拾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三个月(2012年1月16日至2012年4月15日),借款利息为年息18%,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为合同约定利率上浮的30%。” 为保证顺利还款,环江有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该公司所有的位于环江水源的一国有土地使用权与河池市顺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以该土地使用权对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提供抵押担保,但双方未到国土部门办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贷款到期后,环江有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履行偿还义务,河池市顺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多次催讨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承办法官在案件受理之后,通过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了解到案情的基本情况后,分别找到原、被告双方,通过与双方当事人的沟通,在做了多次调解工作后,了解到环江有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并非不还款,只是抵押合同中的该宗土地即将进入拍卖程序,在拍卖之后会将其剩余价值优先偿还给河池市顺心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公司在得到矿业公司的承诺之后,也愿意给环江有利矿业公司一定的宽展期,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文中企业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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