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保密协议被判无效 男子向女友借款应当返还
发布时间:2014-11-11 15:44:24


    本网讯(李远浩)  前男友借款未还,被诉后以双方约定借款不得被第三人知道为由进行抗辩。近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定原、被告保密约定无效,被告抗辩理由不成立,判决被告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3万元。

    林成、王丽原系男女朋友,恋爱期间,林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王丽借款3万元,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和还款时间。由于碍于面子,林成与王丽在借条上作出以下约定“该借款事实不得让第三人知道,否则该借条无效”。林成、王丽两人分手后,王丽多次要求林成归还借款,但林成均以无钱为由未予归还。无奈王丽将林成诉至本院,要求本院判决林成立即归还借款。庭审中,被告承认向原告借款3万元这一事实,但是被告主张原、被告双方在该借条上明确约定该借款事实不得让第三人知道,否则借条无效。现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已构成第三人知晓借款情况这一事实,原告违反约定,故被告可免除还款责任不予还款。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借款事实无争议,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之间的保密约定因该约定剥夺当事人合法救济权利而当属无效,故该院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李静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