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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小利随便担保 因大意终尝苦果
发布时间:2014-12-02 15:36:27


    本网讯(邹春鹏)  11月27日,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邹桥法庭法官成功调处一起邻里间的金融借贷合同纠纷,成功促使债务人依约履行连带责任保证。

    2010年9月,案外人曾某因业务需要欲向中国农业银行德安支行贷款人民币30000元,但因无抵押物,不符合贷款条件,需一公职人员担保。曾某遂找到在某学校任职的刘某为其担保,并提出可以在贷款办理后给予刘某一定好处费。在“好处费”的诱惑下,刘某同意为曾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9月12日,中国农业银行德安支行与曾某签订《最高额担保农户小额借款合同》,刘某在该合同上签名表示对该借款承担连带责任。2013年9月11日贷款到期,曾某却下落不明,故中国农业银行德安支行找到刘某向其主张还款,刘某以贷款非自己所用拒不还款,故中国农业银行德安支行起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办案法官及时找到刘某,在其承认案件事实后,办遂向其解释连带保证的法律规定和效力,以及败诉后法院可能会采取的执行措施。在办案法官介绍到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可能会被冻结工资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刘某立即表示愿意向中国农业银行德安支行还款,但因生活困难,需要分期偿还。中国农业银行德安支行在考虑到现实情况后,接受办案法官的建议,同意分期付款,并向法院申请撤诉。撤诉后,刘某表示吃一堑长一智,以后再也不会因贪小便宜而随便担保了。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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