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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假名女子结婚11年诉婚姻登记无效胜诉
发布时间:2014-06-04 10:54:58
本网讯(李建萍) 日前,江西省婺源县法院作出判决:确认2003年婚姻登记机关作出的胡兴与“王妹”结婚登记行为无效。胡兴终于结束了这段长达11年的“有名”无实的“婚姻”。 2002年,原告胡兴经人介绍与“王妹”谈婚。2003年3月25日,胡兴与“王妹”到婺源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民政局根据双方提交的身份证、结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书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书,经审查认为证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同日向双方颁发了赣婺民结字第1036号结婚证书。原告胡兴支付 “王妹”彩礼1万元。2003年4月20日,“王妹”突然不知去向,介绍人亦不知去向。 胡兴按照“王妹”遗留的临时身份证记载的地址赴广西寻找未果。2014年1月,胡兴到婺源县公安局行政服务中心查询,得知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无此身份证号码的“王妹”本人。胡兴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该婚姻登记行为发生在2003年10月新《婚姻登记条例》出台之前,被告县民政局作为法定办理婚姻登记机关,依照国务院1994年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之规定,有责任要求申请结婚登记人提供申请结婚登记人提供相应的证件和证明。原告胡兴与“王妹”登记时提交的证件中缺少户口证明,而被告未严格审查相关材料并要求双方提交户口证明,以致假名王妹的女子利用假身份证骗取了结婚登记,应认定婚姻登记机关在结婚登记程序上有重大瑕疵,该起婚姻登记应属无效。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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