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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四载未登记 男方起诉返还彩礼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4-05-29 13:57:23


    本网讯(胡正民)  同居四载未登记,男方起诉返还彩礼,5月29日,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法院审结了这起婚约财产纠纷案,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原告李铡生与被告胡安春于2010年4月经媒人介绍开始谈婚,同年5月底,李铡生通过媒人给付胡安春彩礼10000元,双方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举行婚礼后,胡安春在原告家生活,但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期间,被告胡安春三次怀孕并流产。

    2014年4月10日,双方因是否要生育小孩之事发生争吵,李铡生打了胡安春两耳光,胡安春一气之下搬回了娘家居住,并多次拒绝李铡生及其家人的婉言相劝,坚决要求与李铡生手分。经村委会两次调解无果后,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10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铡生与被告胡安春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以夫妻名义同居分活长达四年之久。同居期间,被告多次怀孕并流产,原告给付被告的彩礼已用于被告的医疗费及双方日常的必要开支。诉讼中,原告李铡生亦未向法庭提交因为给付彩礼导致其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据。故法院驳回了原告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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