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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长不满被撤职找人殴打总经理 10人受审
发布时间:2014-05-30 10:22:02


庭审现场。

    本网讯(唐雪云)  广西凤塘罗城制糖有限责任公司农务科科长李光烈因工作问题被单位撤职,因此对总经理产生不满。遂在一次酒席上召集同桌其余9人驱车30多公里前往总经理住所,破门而入对总经理进行殴打致其轻伤。5月29日,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李光烈、黄昌松等10名被告人出庭受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间,被告人李光烈因工作问题被单位撤职,便对广西凤糖罗城制糖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罗某产生不满。2013年10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李光烈在罗城县龙岸镇金海湾酒楼吃宴席时与被告人黄昌松、谢庆锋、冼智恒、黄柳东、钟宪国、周君恒、周象宁、李暾、叶永清预谋后,由被告人黄昌松、周君恒分别驾驶本田越野车和丰田小轿车搭乘被告人谢庆锋、冼智恒、黄柳东、钟宪国、周象宁、李暾、叶永清赶到罗城县小长安镇广西凤糖罗城制糖有限责任公司生活区,途中被告人黄昌松还提供牛角刀给被告人谢庆锋、冼智恒、黄柳东、周象宁。在被告人叶永清带路并指认被害人罗某住所后,被告人黄昌松先踢门入室,被告人谢庆锋、冼智恒、黄柳东、钟宪国等人手持牛角刀先在卫生间内持刀对被害人罗某进行殴打,后将被害人罗某拖至客厅,被告人黄昌松、谢庆锋、冼智恒、周象宁、黄柳东、钟宪国再次持刀对罗进行殴打致使被害人罗某头部、手部、胸部、腰部等部位被打伤,被告人李暾则出门威胁并阻止他人对被害人罗某进行救助,同时阻止他人打电话报警。后上述被告人驾车逃离现场。现经罗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罗某所受损伤属轻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光烈、黄昌松、谢庆锋、冼智恒、黄柳东、钟宪国、周君恒、周象宁、李暾、叶永清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并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宪国、周君恒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君恒、黄柳东、李暾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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