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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聊天恋爱结婚 女子诉离无法定事由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4-06-03 09:31:38


    本网讯(漆常青 贾小义)  近些年来,青年人通过网上聊天相识,恋爱结婚的现象越来越多。但少数年轻人结婚后,往往对婚姻不尊重,不慎重,又草率提出离婚。近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婚案件,判决驳回了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

    原告付圣花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在网上聊天认识,然后见面谈恋爱,2011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和兴趣,共同生活至同年端午节,原告无法与被告继续生活下去,便协议离婚,当时被告也同意了,但到了民政局后被告却又返回,造成协议离婚不成。2012年1月6日,原告向靖安县法院起诉离婚,后原告因故无法按时到法院开庭而撤诉。但原、被告仍无和好可能,故再次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被告蒋荣辩称:我们夫妻有感情,不同意离婚。2012年1月,原告撤诉后,我与她一起在山西省临汾市工作。2013年清明节,我因母亲生病中风,才留在家里照顾母亲。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下半年在网上聊天认识,后见面谈婚,2011年2月21日登记结婚,夫妻感情尚可。2012年1月,原、被告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后双方自行协商和好,原告撤回了起诉。撤诉后,原、被告双方一起在山西临汾工作生活,直至2013年清明节时,因被告母亲生病,被告回家照顾其母才分开。2013年12月18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并表示愿与原告一起外出工作,以缓和夫妻矛盾。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感情尚可,夫妻之间发生矛盾时,双方应采取适当的方式化解。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并表示愿与原告和好,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且双方均无法定离婚的事由,故对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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