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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男寡女同居一室 男子难自制强奸少女领刑
发布时间:2014-05-22 10:19:49
本网讯(王玉涛 周佩山) 大胆妹子独自与男性朋友睡在同一房间的不同床上。男子抵挡不住性感妹子诱惑,强奸了妹子。2014年5月21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被告人黄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黄强从2011年9月开始长期租住在河池市金城江区一民房一楼一单间房,房内铺设有三张床。杨某某(16周岁)与黄强表妹在金城江区打工时从2013年9月下旬开始一起住宿在黄强的租房至同年10月3日。后杨某某离开金城江去广东,同月12日晚10时许,从广东回来的杨某某独自一人走往黄强的租房,当走到金城江公园后门时碰见黄强骑电动车回租房正路过,黄强即搭杨某某回其租房,当晚二人各自睡在一张床。次日凌晨2时许,黄强从自己睡的床上爬到杨某某睡的床上欲与杨某某同睡,杨某某不同意,便起来想离开房间,刚走到门口就被黄强拉住推倒在床上,并强行脱掉杨某某的裤子,杨某某挣扎反抗,但黄强不顾杨某某挣扎反抗,强行与杨某某发生性关系, 一会儿,黄强见杨某某大声哭喊,才停止继续侵害杨某某。杨某某从房间出来将此事告知原来的二位同事,后在二人陪同下到河池市公安局河北派出所报案。凌晨4时许,公安民警在杨某某协助下,在黄强的租房门口附近将黄强抓获归案,被告人黄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日,杨某某到河池市人民医院检查,支付检查费18.2元。案后,被告人黄强家属代其赔偿给杨某某3000元,杨某某对黄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强目无国法,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杨某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强犯强奸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强性侵害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严惩治。被告人黄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且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案后,其家属赔偿被害人杨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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