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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江油青莲盘江大桥垮塌案一审3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4-05-22 15:04:27
宣判现场。 本网讯(王成龙) 5月21日上午,备受关注的“7·9”江油青莲盘江大桥垮塌事故责任一案,负责桥梁建设和监理的三责任人由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桥梁施工现场负责人兼技术负责人赵德平、总监理工程师卓德林和现场监理杨聪,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六年以上有期徒刑,罚款15万元至30万元不等。 据悉,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梓潼人民法院管辖该案后,2013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17日召开庭前会议,2014年1月23日、2014年4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2014年2月11日,梓潼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延期审理补充侦查,同年3月10日申请恢复审理。 经法庭审理查明:2011年5月,齐雨凡(已判刑)、陈小勇(已判刑)挂靠江西有色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江西有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有色公司)和四平东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其联合体的名义中标世行优惠紧急贷款江油市青莲镇城镇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工程,包括桥梁工程、防洪工程、道路工程。后齐雨凡、陈小勇将其中“桥梁工程”转包给无施工资质的赵德平、江涛、林毅、张荣杰四人承建。四人约定,赵德平为桥梁施工现场负责人兼技术负责人。2011年12月7日,江西有色公司发文增补赵德平为青莲项目桥梁施工技术负责人。 美国哈莫尼公司和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系青莲项目监理单位。2011年12月26日,上述监理单位任命卓德林为青莲项目工程现场施工总监理工程师,同时又派遣被告人杨聪为维修加固老盘江大桥工程项目现场监理。工程开工后,卓德林、杨聪进场监理。2012年7月,该工程完工。在施工过程中,赵德平未按设计单位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设计的施工图指挥下属班组按图施工,卓德林、杨聪均未履行监理职责。 盘江大桥维修加固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卓德林和现场监理杨聪在巡视和旁站过程中,未按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对调治构造物断面尺寸、毛石粒径、毛石参合体积比例、钢板厚度、桥墩基础防护延伸坡度、钢筋直径等均达不到设计标准和相关规范的施工行为予以制止、未要求返工、也未要求停工整改,且未在监理日志、地基验槽记录等相关文件中如实记载施工情况,从而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维修加固后的盘江大桥顺利完工并交付使用。卓德林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签署“同意验收”字样。 2013年7月4日,盘江大桥正式启用。同年7月9日,该大桥垮塌,致5人死亡、7人下落不明、6辆汽车坠江。2013年9月22日,经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技术中心对盘江大桥垮塌原因进行司法鉴定:盘江大桥垮塌是由调治构造物及桥墩基础防护未按设计施工要求和国家相关规范进行施工和监理而造成的责任事故。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德平身为受江西有色公司委派的青莲项目维修加固老盘江大桥工程的技术负责人,在施工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不按设计施工图施工,指使工人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致使维修加固后的盘江大桥工程质量严重低劣;被告人卓德林作为青莲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被告人杨聪作为维修加固老盘江大桥工程现场监理,对老盘江大桥维修加固工程施工中出现的严重违反国家规定和背离设计图的施工行为,视而不见,既不按照监理规范和设计施工图复核、送检,也不责令施工方整改、返工、停工或向相关单位和部门报告,放纵违规施工行为的存在,致使大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由于三被告人的失职行为,使维修加固后的盘江大桥在2013年7月9日抵御未达设计值的洪峰时垮塌,造成5人死亡、7人下落不明、6辆汽车坠江的严重后果。三被告人的上述行为与大桥垮塌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三被告人的行为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且不可挽回的损失,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的规定,梓潼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赵德平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00元;卓德林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杨聪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50000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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