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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男子强奸借宿的女同事领刑4年再入狱
发布时间:2014-05-08 09:20:39
本网讯(聂国华) 被告人刘化龙2008年9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3年2月1日释放。但其不知悔改,于2013年12月3日奸淫借宿于其住处的女同事。近日,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刘化龙有期徒刑四年。 罗某女与被告人刘化龙系某KTV同事。KTV上班都要到深夜才收工,而罗某住处离上班的地方较远,为图上班方便,其借宿在刘化龙离上班地点不远的住处。谁知羊入虎口,借宿了二日,相安无事。到了第三日晚上,刘化龙不顾罗某的反抗,并威胁罗某不同意就杀掉罗某,强行脱去罗某的衣裤,与罗某发生性关系。 2013年12月17日,被告人刘化龙被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化龙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刘化龙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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