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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起色心入室强奸幼女未遂被判刑四年
发布时间:2014-05-20 13:56:07
本网讯(熊保明) 5月19日,广西西林县人民法院以强奸(未遂)罪判处被告人贺尔忠有期徒刑四年。 2014年1月7日凌晨,被告人贺尔忠酒后返家途经西林县古障镇某村屯被害人张某某家,进入张某某的房间,强行脱掉被害人张某某的裤子,欲对被害人张某某进行奸淫。后因其相貌被被害人张某某看到,被告人贺尔忠逃离现场。次日,被告人贺尔忠被抓获归案。 被害人张某某出生于2002年10月15日,被害时年仅11周岁零9个月,系未成年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贺尔忠酒后采用暴力手段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从现有的证据来看,被告人贺尔忠的强奸行为并未得逞,属强奸未遂,应以强奸(未遂)对被告人贺尔忠予以处罚。根据被告人贺尔忠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社会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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