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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小三”同居产子 妻子诉离丈夫被“罚”
发布时间:2014-05-05 11:37:27
本网讯(梁波) 4月15日,新疆阿瓦提县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案时,判决有外遇的男方仅分得5%的财产,偿还全部债务,且赔偿女方精神抚慰金10000元。 1985年,22岁的严匆和21岁的何群在四川西充县结婚生子。1987年9月,共同来到新疆阿瓦提县生活。经过多年打拼,积累了一定财富。从2007年起,过上了好日子的严匆经常不回家,在外公开与包养的“小三”李某同居了。2013年7月,严匆和李某的非婚生女严某出生。本来还想竭力挽救婚姻的何群彻底死心了。 2014年2月15日,何群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得全部共同财产,赔偿精神抚慰金3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间本应互相忠实、尊重。严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同居生子,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照顾女方和无过错一方,由于严匆的行为有严重过错,应少分财产,并适当赔偿何群因过错导致离婚的精神损害金。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解除何群和严匆的婚姻关系;砖房一套,41.25亩核桃园中的37.5亩归何群所有,轿车一辆归严匆所有;债务40万元由严匆负担;严匆赔偿何群精神抚慰金10000元。 判决宣判后,双方均表示服判,该判决已生效。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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