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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分手 女子诉请男方返还嫁妆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4-05-04 17:16:15


    本网讯(文清龙)  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及时间的推移而改变其所有权性质。嫁妆系女方个人财产,同居分手后,女方有权取回。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请求返还嫁妆的财产返还案件,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2年3月,女青年马春蕾和男青年常国龙经人介绍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13年1月11日,马春蕾在镇雄县名家居家具城购买了阳光红维电视柜、欧雅新六门柜、欧雅新妆台、信艺精品木沙发,价值10380元,2013年1月18日经名家居家具城送货到男方家里。马春蕾又在镇雄县博宇电器购买了洗衣机和电视机各一台,分别价值1080元和2760元。2013年1月11日,其又请成信芳订做了箱子、柜子、橱柜,价值2980元。在双方举行婚礼前,证人代常友将洗衣机、箱子、柜子、洗脸盆架以及铝盆两个运送到男方家里。

    2013年1月21日,双方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同居生活。2013年3月,双方因琐事争吵而分手。后因嫁妆问题产生争议,2014年1月,女方马春蕾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返还。审理中,马春蕾主动放弃了部分财产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马春蕾诉求返还的财产系其在与男方同居前就已经购买的,应属其婚前个人财产。且双方同居的时间仅仅两个多月,男方应当返还。对女方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但其所诉的电视机,因其不能证实已将电视机送到了男方家,故对此项财产诉求不予支持。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判决由男方常国龙将原告马春蕾的个人财产原物返还,如不能原物返还,按购买时价款折价赔偿。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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