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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北海生产销售病死猪肉案宣判 11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4-05-20 16:48:17


被告人出庭受审。

    本网讯(邹瑛)  5月19日下午,广西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欧振佑等11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一案,判处被告人欧振佑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其他10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至二十万元。

    2011年10月,被告人欧振佑租用北海市银海区北背岭大学园区旁一鱼塘,在鱼塘旁非法开设屠宰场,从周边农村养猪户处收购病死猪在上述屠宰场进行屠宰,再将屠宰好的病死猪运回其位于北海市海城区靖海镇马栏大小岭村206号住处进行加工,部分由被告人欧振佑以每斤7元至8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石昌洪、莫肇梅及“废三”(姓名不详)用于制作肉巴出售,部分由被告人吴冬英加工成熟食后对外销售,部分由被告人吴冬英以每斤5元的价格销售给经营快餐店的被告人龙家英等人,未销售的则存放在上述206号住处的冷藏柜。2013年2月,被告人欧敏应被告人欧振佑、吴冬英要求参与病死猪肉销售,以每斤5.5元至8元的价格销售给经营快餐店的被告人韦芳园、包敏、吴志燕、黄耀福、廖洁等人。

    2013年3月21日,北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对上述206号住处进行检查,发现现场摆放的锅具内正在烹制猪蹄,当场从冷藏柜中查获冷冻的猪腿、猪肉、排骨零碎肉等共1991斤。公安人员从被告人欧振佑处提取了被告人欧振佑、吴冬英、欧敏的销售单据。经统计,被告人欧振佑向被告人石昌洪销售病死猪肉5070斤,向被告人莫肇梅销售病死猪肉2055斤,向北海“废三”销售病死猪肉5344斤;被告人吴冬英向被告人龙家英销售病死猪肉780斤;被告人欧敏销售病死猪肉共2864斤,其中向被告人韦芳园销售病死猪肉260斤,向被告人包敏销售病死猪肉126斤,向被告人吴志燕销售病死猪肉90斤,向被告人黄耀福销售病死猪肉30斤,向被告人廖洁销售病死猪肉30斤。被告人石昌洪、莫肇梅、龙家英、韦芳园、包敏、吴志燕、黄耀福、廖洁收购上述病死猪肉后予以销售。

    经北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检验,送检的1991斤猪肉样品检出大肠杆菌病、沙门氏菌。案发后,上述病死猪肉被当场扣押并移交有关部门销毁处理。

    2013年3月21日,被告人欧振佑、吴冬英、欧敏被查获归案,被告人石昌洪、莫肇梅、龙家英、韦芳园、包敏、吴志燕、黄耀福、廖洁也先后被查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欧振佑、吴冬英、欧敏明知病死猪肉不符合安全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仍然共同收购加工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石昌洪、莫肇梅、龙家英、韦芳园、包敏、吴志燕、黄耀福、廖洁销售明知或应知被告人欧振佑、吴冬英、欧敏销售的猪肉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仍为不法谋利而去购买加工再向社会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振佑、吴冬英、欧敏、石昌洪、莫肇梅、龙家英、韦芳园、包敏、吴志燕、黄耀福、廖洁的罪名成立。

    法院认为,被告人的以上犯罪行为并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被告人欧振佑、吴冬英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欧敏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欧振佑、吴冬英、欧敏、石昌洪、莫肇梅、龙家英、韦芳园、包敏、吴志燕、黄耀福、廖洁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欧振佑等11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海城区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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