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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男子强奸智障女致怀孕产女被判付抚养费
发布时间:2014-05-19 09:17:02
本网讯(何徽) 智障女刘某枫(化名)被同村村民刘大宝强奸后怀孕,产下一女婴,小孩抚养费谁“埋单”?无奈,刘某枫的父母将刘大宝告上法庭。近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依法判决被告刘大宝强奸原告刘某枫导致其怀孕生育的女婴随原告刘某枫生活;被告刘大宝一次性支付女婴的抚养费87804元给原告。 2012年6、7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刘大宝发现原告独自一人在浦北县某镇某村委会大麓队后背山岭荔枝林处,遂持勾刀威胁原告,对原告实施了强奸。之后,被告多次在该处对原告实施强奸,致使原告怀孕。2013年5月9日,原告在浦北县人民法院生育一女婴。经公安机关侦查并作DNA鉴定,被告刘大宝是该名女婴的生物学父亲。被告因涉嫌强奸被浦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浦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被告刘大宝因身体状况并没有被收监执行。 另查明,原告刘某枫(1997年11月8日出生)系未成年人,精神发育不全。在原告住院生育女婴期间,一直由母亲梁某进行护理,梁某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村居民。刘某枫生育女婴后,刘某枫的父亲和梁某一起,在灵山县灵城镇租屋居住,照料原告刘某枫及其生育的女婴。该院征询原告刘某枫的父亲意见时,其表示作为刘某枫的父母,愿意协助刘某枫把女婴养大成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刘大宝明知原告精神发育不全,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原告发生性关系,导致原告怀孕并生育一女婴。对于该女婴的抚养权问题,被告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现虽然因被告身体状况没有收监执行,但该女婴是被告强奸原告所生育,被告的人品及修养根本不适宜抚养女婴,且原告刘某枫的父母均表示,愿意协助刘某枫把女婴养大成长,故女婴应判决随原告生活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对于抚养费问题,被告对抚养费的计算金额为87804元没有异议,对该抚养费金额该院予以确认,被告因犯罪行为导致原告刘某枫怀孕生育女婴,女婴的抚养责任应全部由被告承担。被告在庭审中虽然提出没有能力一次性支付,但鉴于被告是1949年出生,现在65岁,如不判决一次支付抚养费,被告的支付能力将会随其年龄的增长逐年降低,故原告请求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87804元,应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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