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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后潜逃十九年 男子惶恐度日终获刑
发布时间:2014-05-13 14:59:21
本网讯(余毛毛) 2014年5月13日,41岁的罗来清因犯贪污罪被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 自1995年起,罗来清东躲西藏,惶恐度日,在外潜逃19年整。而另外2名贪污共犯胡人旭、章宜海早已于1995年、1996年先后归案获刑。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罗来清自1992年起在奉新县罗市邮政所担任临时工。胡人旭于1994年11月分配至罗市邮电所工作,担任营业员,负责邮政储蓄等业务。自1995年1月开始,被告人罗来清伙同胡人旭、无业人员章宜海,利用胡人旭经手管理罗市邮政储蓄款的职务之便,多次挪用公款进行赌博,至1995年2月22日,累计输掉公款30000余元。1995年2月23日,奉新县邮政局邮政会计电话通知胡人旭上缴储蓄款,因无法归还输掉的公款,罗来清、章宜海、胡人旭三人经商量后决定逃跑。 当日,胡人旭取出邮电所公款35000元,在兑付了储户2000元后,将当日储户的存款5000元一并带上逃至上富镇。与章宜海、罗来清会合后,将所携公款38000元分由三人携带,随后逃至福州市、石狮市将公款挥霍殆尽。经对胡人旭经管的账目进行财务鉴定,被告人罗来清伙同胡人旭、章宜海共同贪污公款73423.16元。归案后罗来清退赔赃款2460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来清伙同胡人旭,利用胡人旭经手管理邮政储蓄款的职务之便,采取“挪用”的方式,非法占有公款用于赌博,在即将败露时,又与胡人旭、章宜海携带公款外逃,并挥霍殆尽,共同非法占有、挥霍公款的数额为73423.16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来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来清归案后,积极退赔了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因本案的行为发生在199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对被告人罗来清处罚应适用现行刑法,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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