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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伐香樟16棵 挖树人被判缓刑罚3万
发布时间:2014-05-06 10:12:32
本网讯(黄文青 卢海) 近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未经批准非法采伐香樟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唐文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2012年6月28日,经伍桥镇龙山村委会岭下自然村五队、十一队村民(以下称甲方)同意,将龟山、茶山山上樟树作价17000元卖给被告人唐文和徐军(以下称乙方)。双方合同书上注明:签合同时乙方先付2000元,余款到动手挖树时付清,山上所有樟树在一年零五个月内挖完,挖树手续一切由乙方负责办理,甲方一切不负责。甲乙双方还达成口头协议,挖树期限延长至2013年12月31日,届时樟树未挖,樟树所有权归岭下自然村。合同快到期限时,徐军打电话告诉唐文,要求退出,唐文同意了。 12月10日,被告人唐文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请彭幸帮忙找挖树工人帮其在伍桥镇龙山村委会岭下自然村龟山山场采伐樟树。12月12日,伍桥镇政府工作人员与伍桥镇派出所民警接到举报后赶赴现场制止,收缴了作业工具,将相关人员带回伍桥派出所,并向市森林公安局报案。经高安市林业调查设计队鉴定,龟山山上场非法采挖野生香樟16棵,其中3棵已挖倒并截干。 2013年12月13日下午,被告人唐文到高安市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文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16棵,其中3棵已挖倒并截干,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发后,被告人唐文到森林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交待了自已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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