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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多次持刀抢劫他人钱财 一人获刑十年半
发布时间:2014-05-19 09:49:05


    本网讯(毛伟 詹六一)  四个“90后”的男孩子因缺乏管教,组成一抢劫团伙,驾车持刀流窜作案。在三被告人先后遭到法律的严厉惩处后,近日,最后一名被告人童建归案,被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011年8月15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陈宫和叶成、苏剑(均已判刑)伙同童建驾车窜至铅山县和华水产公司对面的路边,持刀抢走被害人徐某和徐某某(孕妇)金项链一条、手机一部和现金100余元。经鉴定,被抢物品价值为5,250元人民币。

    2011年8月16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陈宫和叶成、苏剑伙同童建驾车窜至德兴市东东超市附近,持刀抢走被害人王某金项链一条。经鉴定,被抢物品价值为12,000元人民币。

    2011年8月23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陈宫和叶成、苏剑伙同童建驾车窜至德兴市银城镇玫瑰花园旁沿河路附近持刀抢走被害人余某金项链一条。经鉴定,被抢物品物品价值为13,146元人民币。

    2011年8月份的一天下午3时许,被告人陈宫、叶成、苏剑伙同童建驾车窜至横峰县人民政府附近的小路上,持刀抢走一被害人金项链一条,后在弋阳县的一家金店销赃,得款3,000余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童建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童建案发后自动投案,对主要犯罪事实予以了如实供述,不影响定罪量刑,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等, 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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