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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懵懂少年与13岁少女食“禁果”被判强奸
发布时间:2014-04-29 10:57:45
本网讯(张明环 魏朝菊) 处于青春期的少男少女聚在一起嬉戏玩耍,难免会情窦初开,情难自控,忍不住偷食“禁果”,因一次青春的冲动而背上沉重的“十字架”。 近日,广西藤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未成年少男性侵幼女案进行宣判,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2013年12月,17周岁的林某通过网络QQ认识了被害人蒙某(13周岁),并在聊天中得知蒙某是一位13岁的在校女生,俩人在网上聊得很投机且彼此暗生情愫。2014年1月20日早上,情难自禁的林某约蒙某在某旅社房间见面并与之发生了性关系。公安机关在接到被害人蒙某父母的报警后将林某抓获。 案发后,林某表示和蒙某是男女朋友关系,且蒙某是自愿和他发生性关系的,而只有小学文化的他对法律知之甚少,完全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触犯了法律,殊不知,“女朋友”未满十四周岁,这颗禁果是难以下咽的。而被害人蒙某在知道心爱之人被抓后伤心不已,并写情书向被关押的林某表达了她的无助、痛苦以及思念之情。而此时的蒙某还浑然不知自己是受害者。 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为发泄性欲,明知蒙某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因幼女的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缺乏辨别和反抗的能力,不论行为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论被害人是否同意,只要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即构成强奸罪。被告人林某奸淫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在作案时是已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法庭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其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等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早恋趋势在中学甚至在小学阶段发展已是不争的事实。但必须引起注意的是,处于青春期的青少年由于他们的心智尚未成熟,辨别是非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较差,容易遭受性侵造成身体伤害和心灵创伤。借此,希望学校和孩子家长,加强对学生性知识、性道德和性健康的教育,提高青少年对性侵害的分辨能力和防范意识,积极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和道德观,保障他们身心健康成长。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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