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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业男子诈骗数万向他人放贷领刑受罚
发布时间:2014-04-24 10:45:34
本网讯(莫彬 雷娜) 桂林一无业男子先以合伙开游戏机室为名骗取被害人投资,后又谎称身份证丢失、银行卡被ATM机吞收,骗取被害人用黄金项链交由其典当,获取款项后,躲避被害人追讨钱款。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新建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被告人王新建退赔被害人损失三万八千元。 2012年8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王新建对被害人黄某谎称开设游戏机室每月可获利数千元,被害人黄某同意共同投资。同年9月1日,被告人王新建虚构已找到开游戏机室的铺面,让被害人黄某准备投资款。次日11时许,被告人王新建驾与被害人黄某见面,在被告人王新建驾驶的车上,被告人王新建告知被害人要马上去签订租赁铺面合同,要求被害人将投资款交给他。被害人黄某将现金2万元交给被告人王新建,并要求一同去看铺面。被告人王新建以父亲等人也要去看铺面,车坐不下为由,让被害人下车离开,并将2000元现金给被害人黄某用于打牌。 之后,被告人王新建没有开设游戏机室,骗取被害人的款项被告人王新建自称用于向私人放贷,至案发,没有归还被害人。 2012年9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王新建以身份证丢失、中国农业银行卡被ATM机吞收,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被害人黄某借款2万元。次日11时许,被害人黄某无现金,便拿出两条黄金项链与被告人王新建一同到典当公司,由被告人王新建以其名义将二条金项链抵押,借款18000元,被告人王新建拿了钱,将当票交给被害人黄某。此后,被告人王新建即躲避被害人,骗取的款项至案发,没有归还被害人。 秀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新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新建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新建对部分诈骗事实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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