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卤肉店老板用工业松香褪猪毛被适用禁止令
发布时间:2014-03-31 10:00:02


    本网讯(晓宇 喜梅)  为使猪头、猪蹄快速脱毛,变得白净,卤制后卖相好,更多更快地赚钱,卤肉店老板竟然使用对人体有害的工业用松香脱毛。日前,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周晓永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对其适用了禁止令,禁止周晓永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畜、禽类熟食加工。

    35岁的周晓永是三门峡陕县农民,看到同村农民致了富,便来到陕县观音堂镇,在观音堂街上开了一家卤肉店,每天卤制些猪头、肘子、猪蹄、下水什么的卖。周晓永手脚勤快,待顾客热情,加之他做的卤肉味道好,看上去也干净,生意颇好。但是,小周在加工猪肉时,猪头、猪蹄上的猪毛很不容易清除,每天做出来的猪头、猪蹄远远不够卖,影响了销售收入。为更多更快地赚钱,被告人周晓永就用工业松香为猪头和猪蹄脱毛。他用加热融化的松香粘附在猪头和猪蹄表皮上,利用冷却凝固后的松香的吸附力将猪头和猪蹄表皮毛屑拔下,这样脱毛,又快又干净,不仅大大提高了效率,而且卤好的成品卖相好,销售确实增加很多。

    2013年7月7日,陕县公安局和陕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对周晓永卤肉店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其店内服务人员正在使用工业松香为猪头、猪蹄脱毛。现场查获用于脱毛的工业松香8公斤,扣押尚未完全脱毛的猪蹄1只。案发后,被告人周晓永主动向司法机关退缴违法所得5万元。

    经检测,扣押的猪蹄里检测出工业松香成分。工业松香具有一定的毒性,松香含有重金属和有毒化合物,高温作用下进入动物扩张的毛孔内,如果食用会对人体肝脏、肾脏造成伤害,甚至致癌,早已被国家明令禁止。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晓永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周晓永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缴赃款,有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没有上诉,公诉机关没有抗诉,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条链接:《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法官提醒: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是行为犯,也就是说,只要实施了生产有毒、有害的食品或者明知有毒、有害的食品而进行销售的,就构成本罪,本罪不要求发生具体危险,也不要求发生侵害结果。本案中,小周在生产、销售的卤肉中使用有毒、有害的工业松香,不论是否有人因食用其卤肉造成生病或者中毒、产生具体侵害结果,其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为严惩食品犯罪,审判机关将进一步加大审理涉食品犯罪案件的力度,希望广大群众积极提供线索,共同保卫我们的餐桌安全和身体健康。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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