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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籍女子拐卖男婴自首被判刑罚并驱除出境
发布时间:2014-03-17 09:33:38
本网讯(黄丽丽 黄奎) 把穷人家的男婴转卖给没有男孩的家庭,以为自己是在“办好事”,顺便获点小利,没想到自己却因所谓的“办好事”被判入狱。3月13日下午,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对越南籍梅氏恭拐卖儿童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梅氏恭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附加驱除出境;追缴被告人梅氏恭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3年农历2月份,居住在贵港市港北区中里乡金良村的被告人梅氏恭得知同村的覃初兵(另案处理)想要抱养一个男孩的想法后,便告诉覃初兵其可以从越南抱一个男孩回来给覃初兵收养,但要覃初兵支付人民币3万元,覃初兵同意了梅氏恭的要求。被告人梅氏恭收下覃初兵给的人民币3万元,几天后,被告人梅氏恭在贵港市汽车西站附近将一个刚出生不久的男婴交给覃初兵收养。2013年7月25日,被告人梅氏恭主动到贵港市城北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梅氏恭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儿童,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梅氏恭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因被告人梅氏恭在中国无国籍并且是非法入境,法院遂对其予以附加驱除出境。听到判决后,被告人梅氏恭后悔地低下了头并失声痛哭。 法官说法:如今拐卖儿童案件之所以多发,是因为部分群众思想僵化落后,导致“买方市场”较为广阔。在广大农村,由于受“养儿防老”、“传宗接代”等传统观念的影响,没有男孩的家庭一旦超生不能如愿,便花钱买儿续“香火”,也有的“买主”是有生理缺陷不能生育,这就形成了一个广阔的购买拐卖儿童“市场”。也有的是部分文化程度不高的群众认为贩卖儿童算不上犯罪,认为这是为别人“办好事”。希望在公安机关的指导和带动下,结合政法机关的普法活动,广泛开展针对性强的专题宣传教育活动,加强法律宣传,增强广大群众学法、守法的自觉性,增强群众法律观念。同时要从“买方市场”入手,依法加大对“买主”的法律追究和惩罚力度,使“买主”不敢轻易以身试法,努力构建一个平安、和谐、有序的社会。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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