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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锅店老板为谋利行贿国家工作人员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03-31 11:35:49
本网讯(邵鑫) 火锅店老板吴飞鹏开店十几年生意一直不错,可是为了谋取更大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5万元,获的不正当利益23万元。日前,云南鲁甸县人民法院以行贿罪判处被告人吴飞鹏免于刑事处罚,因行贿而获得的不正当利益23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09年4月,被告人吴飞鹏得知昭通卷烟厂在修建商品房,需要大量“金德“牌管材,为了获得“金德”牌管材的供货权,向当时时任昭通卷烟厂厂长助理,并担任商品房项目监督组副组长的朱远华(另案),请朱远华帮忙获得“金德”牌管材的供货权,并向朱远华送了人民币5万元。在朱远华与房屋承建公司代表人的协调下,被告人吴飞鹏顺利获得“金德”牌管材的供货权并从中非法获利8万元。在“金德”牌管材的供货中,由于“金德”牌管材出现质量问题,昭通卷烟厂及承建商决定更换为“联塑”牌管材,后在承建商的协调下,被告人吴飞鹏以“联塑”牌管材继续供货,再次获利15万元。 另查明:鲁甸县人民检察院立案后,同日通知被告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被告人吴飞鹏都指定地点后如实供述了其行贿的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吴飞鹏向法院退缴了非法所得人民币13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飞鹏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人民币5万元的行为已构成行贿罪,鉴于被告人在被追诉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到案后认罪态度好,且积极退缴非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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