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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老板为挣八元差价卖假药被判缓刑处罚金
发布时间:2014-03-26 09:36:10


    本网讯(方光璞)  药店老板张华为赚取八元差价,明知是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假药,仍然试销,还未出售就被监管部门查获。日前,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张华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3年3、4月份,被告人张华在自己经营的确山县任店镇药房里从不明来历的推销员手中购进标示为河南永恒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痹舒宁胶囊四盒,该推销员对张华说按五元一瓶给张华,张华自已看着卖可以卖七块钱一瓶。2013年6月,确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对该药房检查时发现该药店销售的柜台存有药品痹舒宁胶囊无相关合法手续,经核查,该药品注册生产企业所在地为伪造,不是经国家批准的正规药品,该药品为假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华明知是假药而销售,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张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张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涉及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药品安全犯罪进行了重大修改,将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中“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规定取消,这意味着只要行为人有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就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不再以“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作为该罪的前提条件。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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