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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免费住宿酒后摔伤 老板被判担责
发布时间:2014-03-13 16:10:06
本网讯(谷原忠) 老板为工人提供免费住宿,本是好意,可员工在休息期间饮酒后因照明问题摔伤。2014年3月12日,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段常良赔偿原告尤某住院费医疗费、门诊费、住院伙食费、鉴定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各项损失合计183126.50元的60%,即共计109875.90元。 被告段常良系虎林市一建筑老板,其雇用原告尤某到其工地干活。2013年8月5日20时左右,原告与几个工友一同饮酒后,在回自己工地住处的时候,因楼道内缺少必要的照明设施,导致原告尤某摔倒,造成其小腿踝骨粉碎性骨折。原告伤后在市医院住院20天,支出住院费45318元、门诊费283.50元。出院经诊断为胫腓骨下端骨折,住院期间陪护一人。后经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原告尤某右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内固定评定为八级伤残,医疗终结时间评定为八个月。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1500元。 因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无奈之下原告带着11岁的女儿一同到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86250元。 在诉讼中,被告辩称,原告尤某不是上班时间摔伤,而是在下班后跟同事喝酒所致,被告提供免费住宿,具有完全自选性,可住可不住,另外住处都有配套设施,可以说是为工人谋福利,故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段常良系原告雇主,无论其为员工提供免费住宿还是包吃住,其提供的住宿条件均应当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现因楼道内缺少照明设施和必要的安全防护,致使原告摔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尤某在休息时间在食堂饮酒后,返回住处时未注意安全通行,其对自己受伤也存在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被告赔偿责任。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较为恰当。关于原告请求的住院费医疗费、门诊费、住院伙食费、鉴定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应予以支持。经依法严格计算,原告的各项损失包括伤残赔偿金及被抚养人抚育费在内共计损失为183126.50元。 鉴于上述情况,故法院作出被告段常良赔偿原告尤某各项损失共计109875.90元的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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