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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陕县法院集中宣判三起涉法上访案
发布时间:2014-03-18 09:43:42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本网讯(介震) 3月17日,河南省陕县法院对三起涉法上访案件集中宣判,依法维持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对非法上访人员高某、王某、张某三人作出的行政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决定。 2013年3月6日,三门峡市湖滨区崖底街道办事处居民高某、王某、张某三人携带反映其拆迁问题的材料到北京上访,在天安门广场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民警拦下,并予训诫。随后,省驻京信访组督促三门峡湖滨区信访局及时帮助高某等人返回原籍。湖滨区信访局认为高某等人的行为违反信访有关规定,建议公安机关对其予以处罚。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立案后,经过调查、询问、取证,查明了高某等三人携带上访材料到不是上访场所、不接待上访人员的天安门广场非法上访的事实,遂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其作出了行政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送达后,高某等三人均不服,向三门峡市公安局申请复议,该局经审查后,维持了对三人的原处罚决定。高某等三人收到复议决定后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陕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信访条例》规定公民可以采用走访的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但是应当按规定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或者上级机关提出,而且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人对信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请求有关机关的上级机关进行复查、复核。高某等三人既未到其所在地的办事处提出投诉,又未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也未到上级机关复查、复核,而径直到北京上访,不仅违反了正常的上访途径,而且进入的是非上访场所、不接待信访人员的天安门广场,违反了《信访条例》的规定。《信访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高某等人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当然违法,应予处罚。被告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作为依法设立的县级公安机关,在受理后,从立案到传唤、调查、询问、取证,从内部审批到送达告知,其执法程序、处罚种类和幅度均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依法应予维持。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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