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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添加苯甲酸钠制售香干牟利被判入狱半年
发布时间:2014-03-26 08:46:27


    本网讯(曾妍 何鑫)  父子二人为了使生产的香干防腐保鲜,在明知豆制品制作中不能添加苯甲酸钠的情况下,仍然在香干制作过程中添加苯甲酸钠,并将添加苯甲酸钠的香干送至长沙各菜市场经营户手中或在批发市场销售给零售商。3月20日,该对父子均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被告人段落昌和被告人段洪光系一对父子,均系湖北省潜江市腰河村农民。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以来,两被告人在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镇罗汉庄村新建组租房生产加工香干并销售至长沙市天心区、雨花区、芙蓉区、开福区各大菜市场零售商。

    2013年6月初以来,被告人段落昌为了使生产的香干防腐保鲜,在明知豆制品制作中不能添加苯甲酸钠的情况下,仍然指使被告人段洪光去高桥购买苯甲酸钠,在香干制作过程中添加苯甲酸钠。被告人段洪光明知香干中添加了苯甲酸钠,仍然开车将添加苯甲酸钠的香干送至各菜市场经营户手中或是在马王堆菜市场销售给来进货的零售商。两被告人所在的作坊平均每天生产香干约1000斤并全部予以销售,销售金额16万余元。

    2013年7月26日,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被告人所在的作坊进行检查,在作坊内现场查获了加工的香干成品100公斤、豆腐脑7桶、甲酸钠2包、记账本10本、焦糖色素1桶、焦糖色素空桶11个,面包车上香干成品40公斤等。经长沙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检验:现场查获的香干及销售至长沙市解放四村农贸市场的香干所检项目中苯甲酸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不合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段落昌、段洪光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入国家禁止掺入的添加剂,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两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段落昌、段洪光均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两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法院依法分别给予其从轻处罚。

    据悉,苯甲酸钠系一种无臭或微带安息香气味的酸性防腐剂,具有防止变质发酸、延长保质期的效果,但用量过多会对人体肝脏产生危害,甚至致癌。由于具有毒性,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对苯甲酸钠的使用作出了明确限制。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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