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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虚构投资高速路诈骗他人巨款被判入狱
发布时间:2014-03-17 09:52:50
本网讯(陈忠强 韦焜) 3月14日,广西宜州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蒲佳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6月间,被告人蒲佳馨与其丈夫刘付国辉(已判刑)虚构在广西投资修建高速路的事实,以投资修建高速路急需资金为由,并许诺高额利息回报,骗得刘某、刘某某人民币210万元。夫妻俩编织各种理由搪塞被害人并隐瞒资金用途,在被害人多次催促下,夫妻俩退回刘某、刘某某人民币29万元,至今尚有181万元未能归还,骗得的赃款全部用于生活开支、购买彩票等。 2007年2月至2008年4月间,被告人蒲佳馨与其丈夫刘付国辉(已判刑)又虚构投资高速公路的事实并许诺用其位于南宁市荣和山水美地房产作抵押,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骗得刘某宏人民币255万元用于个人消费。2009年3月约定的还款日将至,为掩饰欺骗行为,刘付国辉将伪造的荣和山水美地房产证交给刘某宏保管,后秘密将该处房产转让他人。期间,在刘某宏的多次催讨下,夫妻俩通过后款还前款的方法仅退还刘某人民币124.8万元,至今尚有130.2万元未退还。 2009年8月,被告人蒲佳馨和刘付国辉将其名下财产转移、隐匿后,中断所有的联系方式,潜逃至重庆市躲藏。2010年6月21日,被告人蒲佳馨在海南省海口机场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同年7月28日宜州市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蒲佳馨在取保候审期间外逃。2013年9月12日,被告人蒲佳馨在浙江省义乌市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 2011年5月,宜州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付国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刘付国辉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河池市中院,中院审理后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裁定,刘付国辉已投入劳改场服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蒲佳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刘付国辉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蒲佳馨帮助刘付国辉虚构事实骗取他人巨款,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为此,法院作出上述的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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