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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借款开装修公司逾期未还被诉法庭讨债
发布时间:2014-03-25 09:42:24


    本网讯(江帆)  父子俩共同借款为装修公司购买经营设备,岂料失诚信不按约还款,被诉至法院,双双成为被告。3月20日,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判决被告李平、李军偿还原告朱根源借款260000元及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被告李平、李军系父子关系,2012年11月1日,二被告以开办装修公司购买机械为由向原告借款260000元,二被告出具了借条,并约定每季度归还15000元,余款于2013年10月底还清。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按约定还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6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利息。

    法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凭据索款,理由正当,依法予以支持。因双方未约定利息,原告要求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民间借贷利息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但二被告未按约还款,其行为已违约,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第205条、第20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之规定,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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