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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诉前夫按协议支付扶养费证据不足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4-01-24 11:22:39


    本网讯(段国华)  因女子汤小英与前夫高平源离婚后,高平源一直不履行协议,汤小英便向法院起诉要求高平源支付扶养费1万元。近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扶养费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汤小英的诉讼请求。

    原告汤小英与被告高平源于1982年结婚,婚生小孩已成年。因双方性格不合,于2009年6月30日协议离婚,并自愿订立离婚协议书,其中约定:夫妻双方经营多年的眼镜店归儿子所有,如果高平源继续经营眼镜店,每月给汤小英200元生活费,不经营该店就不用支付。

    汤小英认为,高平源离婚后一直在经营眼镜店,应按协议约定支付扶养费。为此,一纸诉状将前夫高平源告上了法庭,诉请法院判决高平源支付扶养费1万元,诉讼费由高平源承担。

    高平源则辩称:自己现在没有经营该眼镜店,与汤小英离婚后,按离婚协议将眼镜店交给了儿子经营,自己一直是在为儿子看店。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汤小英与被告高平源协议约定是附条件协议,汤小英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离婚协议约定高平源给付扶养费的条件成就,即证明高平源在经营该眼镜店,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汤小英诉请被告高平源给付扶养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为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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