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女子谎称投资借钱玩失踪 法院缺席判还本息
发布时间:2014-01-23 16:16:46
本网讯(黄岗) 被告葛云娥谎称其投资石场经营困难,向原告林锦嵩借款10万元,因被告无法如期还款,双方重新约定借款利率大大超过银行的四倍,之后被告再也没有露面,原告到被告称所经营的石场,才发现被告根本没有投资石场,原告诉至法院。日前,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判决由被告葛云娥偿还原告林锦嵩借款108133.33元。 2011年,被告谎称要在广西凌云县伶站开采石场,多次到田东县找原告以石场周转资金困难要求借款,原告同意支持借给被告。2011年8月16日,原告借给被告现金30000元。2011年8月17日,原、被告共同签订《经营石场借款协议书》,同日,原告借给被告现金50000元。2011年8月19日,原告借给被告现金20000元,三次借款共计100000元。 2011年11月6日,原、被告对借款进行结算利息为45636.60元,并终止2011年8月17日签订《经营石场借款协议书》,由被告重新向原告写一份借据,确定被告借款为145636.60元其中利息为45636.6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偿还该借款,原告到被告称所开采的石场,发现该石场已人去楼空,被告已经不知去向,原告遂向田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45636.6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借据系双方对前期借款本金和利息进行滚动结算后重新出具,借据载明的借款金额可以作为新的债务认定为本金,如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应当从本金中扣减。本案中,双方约定利息为四个月的利息44000元和信用卡所产生的利息1636.60元共45636.60元,已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该期限的利率为6.10%,四个月利息的四倍应为8133.33元,故被告向原告借款的金额应为108133.33元,法院予以确认。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偿还该借款,经原告催款也未偿还,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该借款,于法有据,法院予支持,但超过的部分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被告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葛云娥偿还原告林锦嵩借款108133.33元。案件受理费3212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700元,两项共计3912元由原告林锦嵩负担1007元,被告葛云娥负担2905元。 责任编辑:
吕东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