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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同学聚会经费有结余 老人诉返还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4-01-21 08:49:34
本网讯(刘艳 龙娜) 同学聚会本是件令人高兴且难忘的事情,特别是对于已年满七十岁的老人来说更是不容易。但是就是这样令人难忘的一次聚会,让三个老人最终走向了陌生。1月20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返还聚会结余经费的诉讼请求。 原告刘祖仪与被告周清云、李胜利系原共大武功山分校同学,三人应在苏州的两位同学的提议,决定在安福举办一次同学聚会,并由原、被告三人负责通知并安排相关事宜,聚会时每人需交活动经费300元。 2012年7月,聚会如期举行,8日陆续有同学报到,大部分于9日下午四点报到。10日一起包车到武功山林场吃中饭,下午去三天门,晚上在武功山林场招待所休息,11日早上爬武功山,中午赶回武功山招待所吃中饭,下午2点回到武功湖宾馆吃晚饭,还有部分外地的同学在宾馆休息,第二天全部离开回家。 原告刘祖仪收取活动经费1800元,并于7月9日在武功湖宾馆结帐处交给了被告李胜利。聚会有同学和家属共计34人参加,原、被告等五人妻子均参与,但未交活动经费。原告刘祖仪认为活动结束后还有经费剩余,要求被告方进行清算并退还结余款等,遂起诉到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因系同学聚会的活动经费所引起,原、被告仅系活动的组织安排者,并非对活动经费享有所有权。活动参与与经费缴纳均系聚会同学自愿,原告没有任何有关同学聚会收支方面的证据,仅凭自己的推断,要求被告对经费清算后予以返还其结余经费150元,并支付其误工费和电话费1500元左右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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