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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与人签合同建烤房拒付款被判限期支付
发布时间:2014-01-23 13:31:47


    本网讯(王义善)  原村主任以村委会的名义与人签订烤房承建协议并签字加盖公章,村委会认为此系个人行为应无效,拒绝履行合同义务。近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安福县严田镇某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余江河支付工程款20000元。

    2010年12月6日,原告余江河与被告安福县严田镇某村民委员会签订一份《烤房承建项目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将17座烤房给原告承建,除烟草公司等部门的补助款项支付原告外,被告每座烤房补助1000元。协议签订后,在烤房建设过程中,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增建了三座烤房。烤烟房完工后,2011年年底,原告通过被告在严田镇经管站领取了烟草部门每座烤烟房22230元的建设补助款,但村委会拒绝支付协议书承诺的烤房补助款合计20000元。

    被告某村委会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没有召开村民大会,当时的村支部书记对此不知情,该协议系原村主任的个人行为,该协议无效,不同意支付烤房补助款合计20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舒志南作为某村委会时任的法定代表人,在未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便与原告签订协议并签名加盖公章,该签名盖章行为已经构成了法律上的表见代理。原告在并不知情的情况下,与被告签订协议,作为善意的原告在签订协议后按照协议内容履行,烤烟房经烟草部门验收合格,因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土桥村烤房承建项目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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