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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沭一财政局干部贪贿11万多被判9年刑
发布时间:2014-01-20 11:05:08
本网讯(王金龙) 在中央“老虎苍蝇一起打”的反腐斗争中,临沭县一“苍蝇级”财政官员因触及“高压线”而应声落马:该县财政局原基层局副局长刘寿星(副科级),在其任职6年期间,利用手中财权,在资金拨付时“雁过拔毛”以权谋私,共计受贿10.84万元、贪污1万元,近日,山东临沭法院以刘寿星犯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8年半;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9年。同时没收已追缴扣押的涉案赃款5万元,尚未被追缴的贪污贿赂赃款继续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0年年底,1960年出生的刘寿星,在担任县财政局副科级干部、县旧城改造指挥部副主任、财务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县旧城改造工程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等过程中,先后非法收受多家建筑公司、装修公司、市政工程公司等单位负责人给予的现金及购物卡等22起,折合人民币共计10.84万元,并为上述单位谋取利益;2011年8月,刘寿星在担任县旧城改造指挥部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便利,伙同旧城改造指挥部出纳姜某(另案处理)采取虚列开支的手段,侵吞公款1万元1起。 案发后,刘寿星退回赃款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寿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列开支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1万元,侵犯了公共财物所有权,构成贪污罪。 鉴于其到案后有立功表现,能如实供述受贿事实,对受贿罪自愿认罪,且部分赃款已被追缴等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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