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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源宏泰公司总经理贪污受贿近150万获刑13年
发布时间:2013-12-12 10:01:24
本网讯(毕小民 郭学敏) 日前,江西省婺源县法院审理一起贪污受贿案,一审依法判处被告人毕金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六万元。 2003年7月,毕金成受婺源县供电公司委派到江西宏泰建筑安装公司从事公务担任副经理。2008年4月,毕金成担任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业务工作,包括劳务工程分包、材料采购、工程资质挂靠、工程款结算等,即对公司行使领导、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担任总经理期间期间,毕金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高远置业公司、江某等八人等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99.8万余元,其中索贿31.2万余元。2010年至2012年,毕金成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侵吞国有财物45.2万余元,其中个人侵吞25.3万余元,伙同他人共同侵吞19.9万余元。 被告人毕金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99.8 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同时,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国有财物45.2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根据被告人毕金成自首、退缴赃款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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