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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古蔺重大交通肇事案宣判 曾致11死18伤
发布时间:2014-01-07 15:17:28


开庭现场

    本网讯(袁渊)  1月3日下午,轰动一时的四川古蔺县石宝“2.1”重大交通肇事案在古蔺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2月1日16时58分,被告人王某驾驶川E4430X号金龙牌客车从古蔺县城驾驶往古蔺县水口镇苗林村,该车行至古蔺县石宝镇S303线29KM+100M处,超越同向行驶的货车时,发现相向行驶的面包车,逐向右避让并挂擦面包车冲出公路右边土坎,翻下公路右侧的山崖下,造成客车上乘客11人死亡,18人受伤,两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死亡11人,受伤18人的重大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遂做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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