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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氏县政协副主席曹旭东受贿53万元获刑六年
发布时间:2013-12-16 11:14:09


    本网讯(赵曜)  近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卢氏县政协原副主席、旅游局原局长曹旭东有期徒刑六年,已退交违法所得51万元予以上缴,违法所得2万元予以追缴。

    2007年10月至2012年4月间,被告人曹旭东(男,43岁,副县级)利用担任卢氏县建设局副局长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卢氏县龙山路道路改造工程、滨河绿化带工程、卢园景观柱工程施工期间,多次收受承包人赵建文所送现金53万元。2013年4月13日,中国共产党三门峡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局在调查其他案件中,发现被告人曹旭东涉嫌违纪问题,向被告人曹旭东调查时,被告人曹旭东如实交代了纪委尚未掌握的其上述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曹旭东家属退缴受贿款51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旭东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卢氏县建设局副局长和卢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赵建文贿赂款共计53万元,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曹旭东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其可以减轻处罚。能够退缴违法所得,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曹旭东表示不再上诉。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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